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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法规

汉台区2018年保卫蓝天百日攻坚中心城区烧烤摊点油烟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8-12-05 01:39:02   阅读: 1607  
台区2018年保卫蓝天百日攻坚中心城区

烧烤摊点油烟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汉台区整改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工作方案》汉区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完成中心城区烧烤摊点油烟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为深入整治烧烤摊点油烟造成的油烟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切实解决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显著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按照区政府整改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的要求,对中心城区烧烤摊点油烟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二、整治区域和完成时限


整治区域为:东起东一环,西至西二环,南起滨江路,北至崔家沟以南。整治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日常监管至12月底。


三、技术规范和整治重点 


(一)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目标的居民距离不应小于10米;饮食业单位所在的建筑物高度小于或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三)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重点是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方可安装使用。
(四)烧烤店铺油烟设施的治理。按照《汉中市汉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汉中市汉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汉台区2018年“清炉”行动暨餐饮油烟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区气防办发〔2018〕13号)要求,所有烧烤店铺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灶具,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对油烟排放不达标的烧烤经营户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净化设施的确保正常运行。对治理不达标的烧烤经营户,限期整改,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后方可经营。对治理后油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办事处开展专项行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全部关停。(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各办事处)
(五)整治中心城区烧烤摊点露天经营、占道经营行为。露天作业的流动烧烤摊点一律取缔,严禁一切占道经营和室外烧烤。重点整治烧烤经营户店外经营、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的问题。杜绝出店露天烧烤,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二类街道(背街小巷)依托门店的出店经营行为必须是人行道、公共空地宽8米以上并使用环保炉具、安装有油烟净化设备并在室内操作的情况下晚21:00时后至24:00时,预留2米以上通道方可出店摆放桌椅。经营活动结束后必须将道沿的杂物、餐饮垃圾、油污清理干净,餐饮废弃物严禁倒入下水道,严禁露天作业。(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六)加强日常监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辖区烧烤店铺纳入网格化日常监管,协调环保、综合执法、食药监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立即协调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规范设置夜市烧烤集中经营区域。要按照“提升夜市业态,利于城市管理”的原则和“三定三统一”(定地点、定面积、定时间、统一保洁、统一服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加强夜市烧烤摊点集中经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夜市的烧烤摊点必须使用环保炉具、安装有油烟净化设备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经营行为。(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中心城区烧烤摊点油烟专项整治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巩固创建成果,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行动和重要抓手。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层层夯实责任,确保整治活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主动配合环保汉台分局、区综合执法局、食药监局开展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严格督导问责。对整改问题不力的,按照《汉台区整改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工作方案》汉区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对辖区或行业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办事处、责任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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