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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装油烟净化器的饭店会罚款多少钱?

2020-09-08 20:54:32   阅读: 240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一)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与其经营规模和烹制工艺等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

(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当达到中小型餐饮业经营项目大于85%、大型餐饮业经营项目大于90%;

(三)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设备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设备噪声显示屏,实时公示边界噪声值。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不得排放。

餐饮业油烟不得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餐饮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油烟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定期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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