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环保政策法规

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8-12-27 01:23:51   阅读: 2094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郑政文 〔2018〕180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 《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4日


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 “蓝天保卫战”,完成2018年环保部和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 《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 “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工作总格局,坚持 “创优势、增实力、补短板、能抓住”的工作方针,按照 “双统筹双推进”的工作思路,实行绿色调度制度和差异化管控措施,全面完成冬季清洁取暖、工业污染深度治理任务,开展 “散乱污”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工业炉窑和重型柴油车综合整治,持续强化扬尘污染防控、秸秆禁烧等面源污染防治,突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完善监控监测体系,不断提高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确保全面完成国家和省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基本思路


1.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要科学设定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行动目标,围绕全年及秋冬季目标,按月分配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完善目标倒逼机制,通过目标倒推任务措施,倒逼责任落实。


2. 坚持差别化环境管控,严禁 “一刀切”。对治理水平高、工艺先进、排放绩效小、生产产品优质高端、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给予更为优惠的管控政策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对于民生保障、执法、新能源汽车等不实施限行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能达到环保要求的生活服务业不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


3. 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向管理要空间。治污设施不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坚决停产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全、治理无望的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资源环境效率低、排放总量大、污染严重、高耗能、高污染的坚决落实错峰生产;对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不执行管控措施,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严格执法,上限处罚。


4. 坚持全口径清单式管理。建立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业窑炉、建筑工地、渣土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 VOCs企业全口径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对媒体进行公示,并定期动态更新,加强日常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督查要首先核对全口径清单,同时定期进行污染源排查,凡是应纳入而未纳入清单的单位一经发现,停产核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工作目标


1. 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到2018年底,中心城区细颗粒物 (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66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 (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115微克/立方米,城区优良天数达到200天以上;年度空气质量排名在全国16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退出后20名。


2. 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 10月 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中心城区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7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8%,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以上。各县 (市、区)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


(四)实施时间


从 2018年10月1日起到2019年3月31日。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1. 持续提升城区集中供暖普及率。加快推进供热管网、热力站建设,完成省定供热管网、热力站建设任务。2018年10月底前,中心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工程。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按照 《河南省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豫发改能源 〔2018〕425号)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的前提下,完成散煤替代17万户,其中,电代煤16.2万户,气代煤0.8万户;完成集中供热替代699万平方米。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电力公司,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 实施清洁型煤替代。依托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健全县 (市)、乡 (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在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全市9家生产仓储中心,55家配送网点正常运营,确保洁净型煤供应,满足不具备电、气替代散煤条件地区群众能源消费需求。2018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省、市、县 (区)、乡镇 (街道)、村 (社区)五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 持续推进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2018年冬季取暖季前关停中小型单一供热窑炉。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热力公司,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加强煤炭质量监管,严控散煤反弹。


(1)全面强化煤炭质量管控,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不符合灰分曑32%,全硫含量曑0.5%标准的燃煤,依据职责强化监管,依法处罚生产、销售、经营劣质煤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将散煤监管职责全面分解落实到街道 (乡镇),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以及环境监管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 “无煤化”区域散煤使用反弹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与上游气源单位签订长购合同,积极争取新增气源,发展非民生燃气用户要首先落实气源指标,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报备的天然气保供应急预案,落实好各重点用气单位合理安排生产时间,最大限度压缩冬季生产负荷;同时严格落实国家3天用气量的要求,适度超前建设天然气储气站;积极争取天然气供应量,确保2018年我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完成省定目标,全市天然气安全平稳供应。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 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17〕82号),制定本地区年度压减燃煤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削减6%。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 加大外调电力度。燃气电厂在满足城市用电、民生供热、应急调峰需要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落实压减发电量方案。2018年,力争全年实现外电入郑124亿千瓦时,在确保电力供应的基础上,本地发电量减少10%以上。2018—2019年冬季取暖季,在确保集中供热的前提下,本地发电量同比减少20%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电力公司,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 加快推进中心城区燃煤机组清零。明确中心城区30万千瓦以下不达标燃煤机组关停的具体时间和路线,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确保电力、热力供应基础上,泰祥热电2台2×13.5万千瓦机组2019年10月份停运;新力电力老厂2019年3月停运。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二)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0. 完成中心城区企业外迁。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郑州欧丽电子 (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金阳电气有限公司、郑州勘察机械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搬迁。


牵头单位:市工业企业外迁办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 开展区域性传统产业整合。郑州市传统产业中新密市耐材,荥阳市建筑机械加工、炭素、采碎石和氯化石蜡,登封市刚玉、石灰窑等行业规模小、布局散、装备落后、清洁生产水平低、管理粗放。2018年9月底前,市工信部门组织各县 (市)区制定各区域各行业整合方案,促进传统产业规模化、园区化发展。10月底前,研究制定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力争压减水泥产能30%。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 引导有机溶剂型涂料生产、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人造板生产以及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工艺逐步退出市场。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2018年12月底前淘汰郑州市煤炭工业 (集团)振兴二矿有限公司、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六家煤矿,实现煤炭产能退出135万吨。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2018年12月底前淘汰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60吨转炉1座。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巩义市政府


15. 严控 “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


“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监管机制, 2018年9月底前建立 “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机制,10月底前完成新一轮 “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 (街道办)、村 (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 “散乱污”企业不出现 “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 “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依法依规实施严格问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 加快编制 “三线一单”。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 “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年12月底,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开展工业领域专项整治


17.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依据 《关于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豫环攻坚办〔2018〕1号)和市环境攻坚办 《关于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郑环攻坚办 〔2018〕223号),按照“四个一批”要求,组织市、县、乡三级力量,依法依规深入排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整治 “散乱污”和超标排放企业、劣质散煤使用、黑加油站点 (打黑油、端窝点、断链条、挖幕后)、不达标排放重型柴油货车、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 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 重点行业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钢铁、石化、化工、有色 (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按期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 完成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快推进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焦化企业和锅炉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 “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对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查处,并纳入秋冬季错峰停限产清单。12月底前,新密裕中能源有限公司、荥阳国电有限公司完成储煤场封闭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 大力推进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进钢铁、水泥、电解铝、炭素等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试点,12月底前完成6家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家炭素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9月底前完成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深度治理,确保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 大力推进锅炉综合整治。按照 “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10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12台425蒸吨燃煤锅炉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积极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9月底前完成200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任务,11月15日前力争完成247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3. 深入推进 VOCs综合治理。


(1)加强生产环节源头管控。参照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加强涂料生产环节 VOCs含量控制,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内生产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 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市内生产的汽车修补漆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2019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生活类产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技术规范,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限值要求的生产生活类产品。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城建委、市工信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


自2018年11月15日起,市内使用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 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 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建筑装饰装修涂料参照执行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市城建委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道路及交通标志涂料 (含室内公共场所)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应执行:道路标志涂料 (粉末)不高于5%,道路标志涂料 (非粉末)不高于150克/升,公路设施涂料不高于300克/升。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 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禁止新改扩建涉高 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以石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企业 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 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 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 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 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 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 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开展 VOCs在线监控试点。建设 VOCs在线监控平台,加强污染源排放 VOCs自动监控,逐步提升 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 10 月底前,整车制造行业主要排污口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12月底前新增27个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全市 VOCs重点行业每月不少于10家开展飞行监测,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推进餐饮油烟深度治理。按照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油烟净化设施与排风机同步运行、正常运转和定期清洗。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 开展工业炉窑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县 (市、区)要紧密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包括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 (炉)、


焙 (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 (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工业炉窑详细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对未列入排查清单中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工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2018年12月底前,基本淘汰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 (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3)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对达不到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的工业炉窑,按照 “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实施停产整治。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25. 制定出台秋冬季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方案,重点加强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排放车辆和出租、公交等高频次使用车辆的污染管控,严厉打击各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燃油等违法行为,严禁不达标车辆上路。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6. 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和113条规定,全市各级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利用公安检查站、超限检测站实施联合驻站执法,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或现场检验排放超标的柴油货车,依法进行处罚,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柴油货车上路行驶,对违规车辆依法处罚。严厉打击销售、使用达不到国六标准车用燃油的违法行为。对进入我市境内经现场检验排放超标的外埠柴油货车,首次发现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予以劝返并依法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7. 强化交通运输企业监管。各地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I/M 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2月底前,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在排放检验机构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建设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完成1-2家试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8. 加强机动车排放状况抽检。加强新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监督抽查,2018 年 12 月底前,对市内生产的车


(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车开展检验,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依法取消全市机动车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9. 严查机动车超标排放。建立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 (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


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采取 “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0.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1. 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制定鼓励性政策引导企业购置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要求纳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对无法提供全部施工机械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施工单位,依法责令整改,记入不良信用


信息记录。


2018年12月底前,各县 (市、区)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区域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控尘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2. 积极调整运输结构。10月底前出台全市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大宗货物、集装箱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铁水联运、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大幅减少货物公路运输量。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禁止公路运输,原则上运输距离在


500公里以上的大宗货物主要由铁路方式运输 (暂不具备铁路专用线运输条件的企业,通过公路短驳的方式,到最近的铁路货场进行联程运输);加快铁路线连贯连通建设,解决货物运输 “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港口和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煤矿等重点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12月底前,新力电力铁路运煤比例达到60%以上。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市物流与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工信委,中铁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市环保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3. 推进市区涉及重型柴油车运输的物流批发市场外迁。12月底前完成四环内涉及重型柴油车运输的物流批发市场排查,力争外迁市场31家。


牵头单位:市市场发展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内五区政府


34.12月底前,推进建设两个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进建设5个河南省多式联运示范工程。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内五区政府


35. 开展绿色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物流园区进行升级改造,完成方案制定。


牵头单位:市物流与口岸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内五区政府


36. 加快车辆结构升级。


(1)10月底前制定专项方案,原则上全市燃油、燃气出租车逐步更换为纯电动汽车。


(2)2018年10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基本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12月底前新购置新能源公交车650辆以上,在投入运营的公交车辆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总公交车辆数90%以上,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在新能源公交车数量中占比30%以上。制定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 “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12月底前淘汰老旧车辆8000辆;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12月底前交通运管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办理营运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快捷通道,优先办理。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12月底前完成7000个充电桩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7. 按照民航总局 “油改电”部署,郑州机场新增或更新地面特种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提前谋划电动车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方案。12月底前,建设12套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力争将桥载设备使用协议签约率提高到40%。按照 《郑州国际航空货运枢纽战略规划》 (2018—2035年),逐步建设郑州国际航空货运枢纽,打造通达全球的 “空中丝绸之路”航线网络,建设以航空运输为核心的多式联运中心,促进航空、铁路、公路 “三网”深度融合发展,形成4小时覆盖全国, 20小时服务全球的机场货运综合交通体系。


责任单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8. 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确保实现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9. 市内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以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对销售的车用尿素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抽检不少于30批次,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各


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0. 严厉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开展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严厉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售油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取缔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严禁黑加油站、黑移动加油车死灰复燃。


商务部门负责黑加油站点打击取缔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黑移动加油车打击取缔工作。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1. 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利用加快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逐步扩大国家第三阶段 (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线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2. 扩大交通信号区域协调控制系统规模,力争在年底前达到 2000个路口,加强电子警察的覆盖范围,扩展电子警察系统功能,完善重点易堵路段交通护栏、警示提示标志,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因长时间等候导致尾气排放。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3. 大力开展交通宣传引导。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交通安全出行和引导服务,完善恶劣天气、道路施工交通组织、突发情况交通管理应急信息整合、发布,有效引导交通流量,减少交通拥堵。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持续强化扬尘污染防控


44. 严格施工扬尘污染管控。2018年10月底前,各县 (市、区)要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将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范畴,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 “三员”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八个百分之百”要求,即:工地周边100%围挡、各类物料堆放100%覆盖、土方开挖及拆迁作业100%湿法作业、出入车辆100%清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及涉土石方作业的施工工地100%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及车辆100%达标。


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


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等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逐步加严信用惩戒标准,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重点做好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的 “三包” (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推行“以克论净”的保洁标准,确保扬尘不出院、车辆不带泥。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市重点项目办、市轨道公司、市环保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5. 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督检查。强化工地 “三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出台奖惩制度,确保 “三员”制度严格落实到位。强化采暖季施工工地监督管理,组织各系统执法人员,开展采暖季施工工地全时段、地毯式督查,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扬尘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未纳入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的工地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核查。纳入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的工地,工地周边围挡未达到100%、施工现场路面硬化未达到100%、未安装喷淋冲洗设备、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级主管部门联网或其他硬件设施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实行停产整治,整治合格经验收后方可施工。纳入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硬件设施达到环保要求的工地,严格施工管理,凡是土方开挖及拆迁作业湿法作业未达到100%、各类物料堆放覆盖未达到100%、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未达到100%、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及车辆未达到100%达标、使用黑渣土车辆的,一经发现实行停产整治,并上限处罚;整治合格经验收后方可施工。提高建筑工地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简化审核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市重点项目办、市轨道公司、市环保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6.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特别是两环43放射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大力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推行 “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的作业模式,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加强城市保通路硬化、修缮和保洁力度。2018年县城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主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道路每平方米浮尘量不超过5克,地表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道路每平方米浮尘量不超过10克,地表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7. 开展城乡结合部与国省干线、主次干道连接处的路面硬化专项行动,进一步排查城乡结合部与国省干线、主次干道连接处道路破损或未全面硬化等情况,11月15日前完成整治。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8. 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 “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组织开展全城大扫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市控尘办、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9. 环保部门按要求开展平均降尘量考核工作。各县 (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控尘办、市爱卫办、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0.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从产生、清运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对于运输渣土、煤炭、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等易产生扬尘车辆,坚持 “源头管控、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管重罚、疏堵结合”的原则,对车辆的车轮及车身进行彻底冲洗,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清运车辆通行线路应避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


发区管委会


51. (1)加强渣土资源化利用,建立渣土信息和交易平台。


牵头单位:市数字办


责任单位:市控尘办、市城建委、市城管局


(2)适时出台资金补贴、政策激励机制,每个县 (市、区)建设2个渣土场,并加强管理。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2. 加强重点区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重点时段特别是夜间和节假日污染管控。出台 《郑州市城乡结合部扬尘污染联防联控


方案》(见附件4),加厚 “防火墙”,周边乡镇站点和市控站点要全部按照国控站点标准进行考核,杜绝城郊市控监测站点和乡镇监测站点数据长期高位运行,对全市空气质量带来不利影响。加强夜间和节假日督导检查力度。合理调整督导检查力量,做好夜间、节假日督导检查工作,并做到全时在岗在位,出现污染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解决污染问题。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控尘办、市环境攻坚督导组、市城管局、市城建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3. (1)10月底前完成全市矿山企业排查,严格执行采矿许可证制度,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到期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全市生产矿山实现100%规范运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治理率达到50%。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 “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持续强化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管控


54. 严格管控秋季秸秆焚烧。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 “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10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秋收 “零火点”目标。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对违法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等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5%。


牵头单位:市农机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5. 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县 (市、区)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公安局、交运委、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交通委、市供销社,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6.12月底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由2017年的60%增加到68%。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7.12月底前,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1%以上,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58.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全市统一应急联动。秋冬季坚持每日会商,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县级3个小时内通知到被管控企业和单位。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9.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继续实施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数据实时共享的监管机制,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0. 实施 “一厂一策”管理。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火电、钢铁、水泥、建材、冶炼、有色、化工、焦化、耐材、工业窑炉、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汽修、包装印刷、家具等行业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一经发现,列入取暖季错峰生产。


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按照 “限制类”“一般类”“鼓励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 “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018年秋冬季,使用水性油墨、大豆油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和胶粘剂的印刷企业放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汽车原厂涂料、汽车内饰件涂料、木家具及木制品制造涂料使用水性低挥发性有机含量的放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10月底前完成水性漆喷涂工艺改造的汽车维修保养企业,豁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1. 强化大宗物料运输应急减排措施。市工信委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物流批发市场、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 (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发展局、市物流口岸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2.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县级领导带队夜查。超标排放、弄虚作假、未落实管控要求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成员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3. 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结合清单的不确定性,在每次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对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开展气象条件影响及应急应对减排效果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成员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64. 因地制宜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 “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2018年采暖季,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50%以上 (含轮产),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配套烧结、焦炉等设备同步停限产,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限产20%:达到超低排放(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且无组织排放达到要求的钢铁企业,以及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


铸造企业实施停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豁免停产:使用电炉、天然气炉,对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限产50%:使用电炉、天然气炉,对无组织排放实施一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


全市电解铝、氧化铝限产30%。符合以下条件的限产20%:达到超低排放限值 (电解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的电解铝企业;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5—2010)》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的氧化铝企业。对电解铝企业实施限产,以电解槽数量计;对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以生产线计。


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限产20%:达到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 1066—2015)》规定限值要求,对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有色再生企业。


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豁免停产:不在城市建成区的医药 (农药)企业,低于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要求50%的。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医药 (农药)企业,低于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要求50%的错峰停产时间不低于2个月。


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达到超低排放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要求,且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的企业限产50%。对炭素企业实施停限产,以生产线计。


全市水泥 (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粉磨工序)实施停产。符合以下条件的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1)达到超低排放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要求,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企业。(2)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并完成SCR脱硝深度治理工程的,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2019年1-2月份免于错峰停产:达到超低排放 (水泥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水泥企业。砖瓦窑、陶瓷、岩棉、玻璃棉、矿物棉、石膏板、耐材企业,原则上实施停产,以天然气、电为燃料的限产30%。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5. 强化错峰生产管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实施停产整治。对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享受差别化错峰生产政策的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或第三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实施错峰生产。


市工信委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于10月底前,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媒体公示,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报省工业信息化委、环保厅备案。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承担居民供暖水泥企业采暖季结束后补停响应时间。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快完善监控监测体系


66. 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逐步推进乡镇空气质量监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任务,增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5个。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 VOCs监测站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7. 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覆盖范围。扩大涉气工业企业监控范围,对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企业进行全面筛查,9月底前新增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5套,12月底前,全市涉气企业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排放重点源,每年产生量在200吨以上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8. 建设机动车 “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继续推进建设监测设备,9月底前,对现有的4台移动遥感监测设备完成升级改造,对已安装的10套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完善功能,遥感数据实现联网。建立全市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


网,以及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12月底前试点开展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工作,开展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9. 强化科技支撑。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更新完成我市 PM2.5源解析工作。推进 “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机制,深化 “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对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专家统一对外发声。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70.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 “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控尘办、市环境攻坚督导组、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 (市、区)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专题研究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结合2018年和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细化治理要求,厘清工作责任,落实治理项目,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照目标任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


针对企业违法成本低、调查取证难、处置处罚难等问题,成立环保警察队伍,建立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实现司法执法联动,高压态势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广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处罚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各县 (市、区)结合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治理任务及本方案各项目标任务,组织开展秋冬季督导检查,限期督促整改,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



(三)严格考核问责


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 (市、区)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工作进行考核。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错峰生产组织不力的县(市、区)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强化秋冬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统筹做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等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市环境攻坚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主动向公众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电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积极协调郑州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坚决避免引发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


附件:


1.2018—2019年秋冬季各县 (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 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


主办:市环保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九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印发





在线咨询
13253358228
点击联大力环保
点击联大力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