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环保政策法规

洛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12-05 01:24:37   阅读: 1759  
洛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省、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精准治污,精细管理,精确调控,围绕“扬尘污染、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和城市生活面源污染”五大领域,采取“控尘、控煤、控车、控排、控油、控烧”措施,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末端严治,全面完成年度重点治理和减排任务,努力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不断深化治标减污,扎实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工地精细管控、城市清洁行动等治标性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又要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从源头上降低产污量。

(二)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目标导向,集中完成年度重点治理任务,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总量减排目标,又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好常态化的环境监管工作,固化制度措施,持续改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深化生态环境体系建设,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治理与管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实施以提标减排为抓手,依靠工程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又要坚持实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应急管控,实施生产精确调控,落实错峰生产、“封土”行动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减排与控排的有机结合。

    (四)坚持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以燃煤、扬尘和工业污染为重点,固强补弱,集中治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又要坚持全民治污理念,全面治理非生产领域的大气污染,不放过每个污染领域和污染源,全面改善生态环境。

三、工作目标


(一)空气质量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113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9微克/立方米以下,城市区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各县(市、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目标。全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和环境监管任务,大气环境的监测、监管、治污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总量减排目标。全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持续削减城市煤炭消费总量,促进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日趋合理。

1.严格源头控煤。全市域禁止审批燃煤纯凝发电项目和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控制在市域内新建燃煤设施;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煤(含焦炭)为燃料的项目一律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新上非电行业燃煤项目实施1.5倍减量替代;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改造必须实现“减排”,不得因扩容而增加排放量;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煤改电”“煤改气”工程,积极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提高工业清洁生产程度,除火电行业外,持续压缩燃煤的使用范围和总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快建成清洁取暖体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加快实施电热进城。加快实施新的城市供热规划,2018年9月底前北线工程(孟津至洛阳西)建成供热,年底前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75%以上,重点区域周边1000米范围内集中供热全覆盖;各县(市)县城集中供热率达到40%以上(对于确实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大力推广清洁取暖)。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供热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区域,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双替代”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补充措施,依托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市工商局等部门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组织开展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煤炭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优化煤炭消费结构等措施,降低煤炭消耗量。2018年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4.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4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拆除城市建成区的煤气发生炉,拆除已经闲置弃用的煤气发生炉(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除外)。8月底前,现存的燃煤热风炉和导热油炉实施提标改造或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实施提标改造的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础含氧量9%条件下,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SO2≤200毫克/立方米,NOx≤200毫克/立方米),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通过奖补政策引导,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改用清洁能源等。拆除的锅炉应及时注销有关手续,未注销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8月底前,暂时保留的单台出力在10蒸吨以上、65蒸吨以下(含)的燃煤锅炉完成提标治理,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础含氧量9 %条件下,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SO2≤200毫克/立方米,NOx≤200毫克/立方米),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生物质电厂提标治理。2018年8月底前,洛宁新华生物质电厂2×75蒸吨生物质锅炉完成提标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洛宁县人民政府

7.取缔燃煤散烧设施。常态化做好燃煤散烧设施取缔监管工作,防止辖区内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和经营性小煤炉复用反弹;燃气和热力未覆盖区域的居民生活可以使用洁净型煤,已经完成“煤改气”“煤改电”区域内的居民生活不得使用燃煤;全市种植、养殖、烘干、烤制、加工等活动必须使用洁净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煤炭局、烟草局、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完成上级下达的能源替代任务。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

(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沿黄山地、伏牛山区风电场项目建设。

(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

(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务局、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加强禁燃区管理。市环保、工商部门和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精神,切实加强城市禁燃区管理。各县(市)要依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于2018年4月底前划定和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切实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开展燃煤质量监测。工商部门要常态化做好流通领域燃煤质量监测,质监部门要常态化做好生产领域燃煤质量监测,每个月开展一次质量抽检,严厉查处生产、营销劣质燃煤的违法行为。质量抽检结果报送市攻坚办、环保、发改、工信、煤炭等部门。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通过实施源头管控、退城进园,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1.严格新建项目准入。自2018年起,新建涉气项目按照规定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就地消纳大气新增排放量,辖区无量可替代的,暂缓项目审批,重大项目可全市调剂,重点控制燃煤项目和工业窑炉,从环评、立项、规划、土地源头上控制新增大气污染源。现有项目的升级改造、扩能不得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城市区建成区不再审批表面喷涂、铸造、耐火材料企业或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8月底前,制定城市规划区机械制造(表面涂装)、耐火材料、铸造、锻造等企业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主城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政策和方式,逐步实行退城进园,有效解决工业污染围城问题。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实施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有关事宜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7〕111号)的要求,常态化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通过“退出一批、集中一批、取缔一批、完善一批”的政策标准,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建立“行业+属地+基层”三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按照“拆除设施设备,清除生产原料,断水断电,注销手续”的标准,取缔环保违法项目企业或项目,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产业集聚区环境提升。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机构,完善监管制度,压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按照规划环评,严把项目准入,清理不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的工业项目;开展产业集聚区内部及周边环境整治,做好主干道、运煤通道降尘保洁工作,实施区域硬化、绿化,完成卫生防护距离以内居民搬迁,解决产业集聚区“脏乱差”问题;按照环评要求,完善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供气、供水、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保证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监督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完成节能减排治理任务,严格执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监督辖区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处置环境事件。通过区域提升整治,提高产业集聚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水平、清洁生产发展水平,建设生态良好的区域环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统筹做好“车、油、路”的提升、疏导和监管工作,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监控监管,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城市车辆通行,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6.做好车辆升级、淘汰和排气监测工作

(1)严格新车市场准入。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境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广电动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0%,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配套建设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积极倡导绿色出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减少城市污染和碳排放。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城市监控系统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监控平台。2018年6月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加强重型柴油车排放路查。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线、城市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出现频次较多的路段进行尾气抽查抽测。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督促超标车辆整改治理、复检;公安部门负责引导抽测车辆并对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严格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机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城市建成区国Ⅰ及以下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轨道交通打桩、钻探等工程机械)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做好油品提升、质检和监管工作

(1)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全面普及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洛阳分公司、中石油洛阳销售分公司要做好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工程的实施和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开展生产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测。质监部门要常态化做好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监测,工商部门要常态化做好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测,每个月开展一次质量抽检,严厉查处生产、营销劣质燃油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按照《河南省2018年强化重型运输车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8〕63号)的要求,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按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推广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做好道路交通疏导、限行和管控工作

(1)城市区重型货车绕行。2018年8月底前,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调整重型货车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综合采取本地机动车环城高速免费通行、优化红绿灯设置、增设单行道、取消路边临时泊位等措施,解决监测站点周边重点路段交通拥堵问题,提高车辆通行率,减少机动车怠速排放。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统筹做好“工艺废气、窑炉废气、工业堆场”污染防治,持续提升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19.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炼焦工业。2018年10月1日起,炼焦工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钢铁企业完成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水泥熟料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炭素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八个行业全面达标排放。2018年,有色冶炼、耐材、铸造、石灰、焊剂、刚玉、磨料磨具、砖瓦行业实施治理任务“清零行动”,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1)2018年10月底前,有色冶炼、耐材、铸造、石灰、焊剂、刚玉、磨料磨具行业对焙烧、煅烧、冶炼、熔炼窑炉和工艺废气实施治理,取消排放旁路和直排口,窑炉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表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

(2)2018年10月底前,以煤为燃料和以页岩煤矸石为原料的烧结型砖厂(含琉璃瓦)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取消排放旁路和直排口,外排废气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所有砖瓦企业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场区实施硬化,建设洒水降尘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散流体堆场落实围挡覆盖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 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8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按照“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封装、密闭装卸、密闭储存、收集净化”的标准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0月底前,火电、水泥、集中供热等行业的工业堆场(包括煤场、灰场、渣场、料场)要实现全封闭,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喷淋降尘、湿法装卸,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的标准,治理工业堆场无组织排放,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水泥搅拌站料场和生产粉尘整治。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3.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排放VOCs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化工企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有机化工、煤化企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通过“五专措施”(成立专职机构、拥有专业人员、购置专用设备、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项经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也可以实行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专业团队签订合同,落实LDAR制度。

(3)涂料工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全市挥发性涂料生产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净化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VOCs排放达到省环境攻坚办《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规定的行业排放建议值。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鼓励生产水性涂料。

(4)喷涂企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表面涂装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净化治理。根据排放的VOCs的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喷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VOCs,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VOCs排放达到省环境攻坚办《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有序推进铸造、耐材、刚玉、有色冶炼等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2018年10月底前,按照国家工信部印发的《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级方法》(JB/T 11995-2014)的要求,制定我市铸造企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方案和整治标准,组织实施铸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升级改造,使我市铸造等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重点燃气企业开展NOx排放监测。2018年5月底前,采取第三方监测方式,全市以天然气为燃料的20蒸吨以上(含)锅炉和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陶瓷、耐材、有色冶炼和压延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全部完成氮氧化物排放监测,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备案审核。废气排放口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选择规模大、生产比较正常的窑炉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必须真实,监测资质必须有效,监测报告必须规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环境信息公开。2018年6月底前,重点在线监控企业在企业开放醒目位置建设电子屏幕,向社会实时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公示内容要明确执行的行业排放标准名称、排放浓度限值、实际排放值(有基础含氧量的公示折算值),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统筹做好“工地、道路、堆场、料场”扬尘防治工作,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扬尘管控和城市清洁工作,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

27.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4月15日前,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房建、道路、拆迁、水利、国土、道路保洁、绿化等各类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房建、市政、拆迁、道路、水利、绿化等各类工地“七个100%”防尘措施,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规模以上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控设施100%安装。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现场“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4月15日前,制定出台洛阳市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中村(社区)、居民小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各县(市)参照上述要求做好县城建成区的城区清洁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要每周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城市道路保洁“以克论净”评比,对清洁城市活动进行考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0.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2次,有效减少绕城和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未采取集中收集治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的,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全面实施“封土行动”。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治理。建筑垃圾消纳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实墙围挡,道路硬化,湿法机扫,喷雾降尘,车辆冲洗,渣土覆盖”扬尘防治措施,解决“一路污染一带,一场污染一片”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提升道路保洁降尘能力。优化道路保洁作业方式,推行昼洒、夜扫(洗)作业模式,提升机械化作业效率。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农业及生活源污染防治

统筹做好“禁烧、禁烤、禁放”监管工作,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采用更加环保的生活设施,科学处置垃圾落叶,减少城市生活面源污染,提升城市清洁水平。

35.露天烧烤治理。按照“烧烤进院,烤炉进店,油烟净化,达标排放”的标准,常态化做好露天烧烤监管工作。取缔车载式流动烧烤,禁止任何形式的店外经营和露天烧烤。推广立体电气烧烤炉具,逐步淘汰平面烧烤炉具,从源头上解决油烟污染问题,依法查处违法经营露天烧烤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6.加强餐饮油烟监管。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洛发〔2017〕16号)的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餐饮油烟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餐饮经营单位完善油烟净化设施,对餐饮油烟实施收集净化,实现餐饮油烟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7.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2018年8月底前,全面推广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开启式干洗机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8.车辆维修行业。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分类治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制定专项方案,牵头组织推动,确保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二类维修企业VOCs治理,VOCs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要求。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9.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凡被卫星监测通报的秸秆焚烧案例,在省财政每起扣缴50万元的同时,市财政每起再扣缴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0.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依据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县城建成区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社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1.禁止露天焚烧。严格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全市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枯枝落叶和其他产生烟尘物质的通告》(洛政通〔2017〕14号),建立垃圾、落叶和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焚烧秸秆、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城市区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城市区政府负责监管,农村和农业领域由农业局和各县(市)政府负责监管。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修改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2.修订应急预案。2018年4月15日前,按照新修订的《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政办〔2017〕101号),各县(市、区)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执行“AQI200启动、四级响应、四级减排”措施,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有关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编制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或计划,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制定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3.编制管控清单。2018年9月底前,市工信部门按照上级错峰生产要求,组织各县(市、区)编制包括钢铁、焦化、水泥、陶瓷、铝工业、耐火材料、铸造、砖瓦、石灰工业、石膏、岩棉、制药等行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市环保部门组织各县(市、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管控范围和减排标准。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4.实施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以煤、焦炭、自制煤气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分包站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仅指以煤为燃料和以页岩煤矸石为原料的烧结型砖厂)、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企业)、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为燃料的企业)、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和无焙烧工艺的耐材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由错峰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5.实施应急减排。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有色冶炼、硅石工业、刚玉工业、焊剂工业、石材加工、水泥制品、陶粒工业和磨料磨具工业实施以停代限或轮换停产方式落实应急减排;其他不宜实施频繁停限产的工业企业(如电厂、玻璃、石墨等)采取工艺减排、提标减排等措施,实施应急减排,确保减排措施可执行、可核查,通过实施管控,有效缩短污染过程,降低污染强度,缩小污染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6.实施用电调度。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绿色环保企业优先生产,限制高污染企业生产。加强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企业的用电监控,管控期间每日调度管控企业的用电量,分析研判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对落实停限产措施不力的企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电力法》《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配合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各级供电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企业的用电信息,配合环保、工信等部门联合执法,落实依法限电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洛阳供电公司

(八)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7.加强空气质量预测研判。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实现3天精确预报和7天趋势预报,做好污染天气过程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出管控建议,为大气治理和管控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48.建立重点区域责任制。重点区域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和区域网格化管理制度,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整治技术指导,其他部门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紧盯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不断强化“窗口意识”。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9.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防治措施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工停产,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0. 加强重点区域网格化环境监管。按照《洛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6〕18号)和《洛阳市强化完善基层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网格建设实施方案》(洛环攻坚办〔2017〕24号)的要求,建立完善基层网格化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监管台账,做好网格化监管的保障,真正发挥网格化监管的作用。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做好监测站点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自动监控设施,扩大在线监控范围,依靠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环境监测监控监管能力和预警预报能力,为污染防治和管控提供技术支撑。

51.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10月底前,城市区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按照“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完善城市区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2.扩大工业在线监控。2018年9月底前,全市火电、钢铁、水泥熟料、玻璃、电解铝、碳素、焦化、陶瓷、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燃煤热风炉)等重点行业在线监测全覆盖;铸造、耐材、砖瓦、有色冶炼行业的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7月底前,市环境监控平台完成提升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3.完善其他监控平台。进一步完善“蓝天卫士”系统,不断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控,实现秸秆禁烧全覆盖。建设和完善包括扬尘监控、渣土车监控、市政设施监控等在内的“智慧城市”综合监控系统,实现对城市的全覆盖。依靠技术手段,提升环境监管和城市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气象局、城市管理局

(十)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4.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5.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6. 高标准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洛阳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洛办〔2016〕12号)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市级领导要带头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分管领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市环境攻坚办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导检查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依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

(二)加强督导检查。要整合督查力量,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督查力度,围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常态化开展督查。要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驻查和巡查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督政与督企相结合,采取“三不三直”督查方式,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和行政措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问题不整改不放过、责任未追究不放过,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

(三)加强目标考核。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进行季度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进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相关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加强环境执法。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围绕年度中心工作,统筹安排监察力量,紧盯重点任务,全程跟进,现场监督,切实履行环境执法、日常监管等职能,采取“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的方式,重点做好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对环境违法坚持“全覆盖、全时段、零容忍”,严厉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各成员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对治污不力、非法排污、不服从管控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查处。

(五)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企业要加大投入,积极落实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大气污染治理,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垄断经营趁机提高价格、增加企业负担的收费行为。通过出台奖补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治污。承担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的各行政部门要编制工作预算,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统一保障。  

(六)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围绕中心,弘扬主旋律,大力宣传环境攻坚战的举措和成效,展示市委、市政府铁腕治污的决心和态度,积极通报超标排污企业和消极治污单位,曝光环境违法案例,发挥舆论监督力量推进攻坚工作,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要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改进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发展,让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深入人心,发动群众,凝心聚力,共同建设美丽洛阳。

 

附件:1.洛阳市2018年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职责分工

3.洛阳市2018年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治理任务表

4.洛阳市2018年煤气发生炉拆改任务表

5.洛阳市2018年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治理任务表

6.洛阳市2018年工业堆场封闭任务表

7.洛阳市2018年非电企业工业废气治理任务表

8.洛阳市2018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表

9.洛阳市2018年工业企业在线监控任务表

10.洛阳市2018年重点在线监控企业排放信息公开任务表
在线咨询
13253358228
点击联大力环保
点击联大力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