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环保政策法规

《灵台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6-07-07 09:46:08   阅读: 1648  
灵台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切实防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凉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凉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气治理领组发〔2016〕1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分工负责,业主治理、公众参与,动态调度、长效监管”的原则。工作目标是:


(一)餐饮项目符合准入条件。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要求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


(二)油烟污染确保达标排放。所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单位(场所),必须安装与其排烟量相匹配且经国家环保认证的高效油烟净化处理装置;油烟通过专用烟气排放管道排放;建立设施定期清洁保养台账和技术维护制度,设施正常运行率不低于95%,油烟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三)违法经营坚决依法取缔。住宅楼已开设但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单位应限期改造、转行经营或停业;取缔无证(照)经营,取缔油烟污染严重的饮食服务单位和违章占道餐饮摊点,群众投诉强烈的油烟污染问题得到解决。


(四)第三方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培育和形成一批餐饮油烟治理服务公司,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实现餐饮油烟污染高效治理和常态管理。


二、治理范围和工作职责


治理范围:县城区内所有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县城建成区外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


工作职责: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由县食药监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工信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共同参与,按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一)县食药监局: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建立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清单;负责将督促餐饮服务业业主及时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管范畴,列入食品安全管理公开公示和负面清单之中,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负责对拒不使用清洁能源、散煤燃烧污染严重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依法进行整治;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环保食药监双重审核把关;负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场所)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规问题进行限期整治。


(二)县环保局:牵头制定全县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和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技术指引;负责开展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专项检查和督查,定期汇总、通报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治理工作;负责做好环评审批或环评备案登记及“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对治理设施的安装及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性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配合食药监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在工商年度检验时,依法查验餐饮服务业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违反环保法规拒不改正的不予通过工商年度检验;配合食药监部门对无证(照)经营、拒不落实治理措施、油烟严重超标且居民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依法严肃查处;督促建成区住宅楼开设的餐饮服务企业转行经营。


(四)县工信局:负责开展餐饮业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建立优质清洁能源供应网络。


(五)县住建局:负责商住综合楼内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监管工作,督促从事餐饮服务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安装专用排烟系统;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住宅结构、无专用烟道擅自从事饮食服务经营等问题进行整治。在控规编制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严格按照县城建设和环境功能区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餐饮服务功能区。新建建筑有餐饮功能的,在项目图纸审查时,必须设计或预留专用排烟系统,并考虑与居住区相对距离。


(六)县城管执法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并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行政处罚。


三、治理任务


(一)严格餐饮服务业项目选址和审批


1.杜绝违规选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实行双重审批。新、改、扩建餐饮项目,一律实行环保、食药监部门双重审核把关。先由环保部门依法开展环评审批或环评备案登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三同时”要求,同步建成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达标验收合格手续后,再由食药监部门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许可经营。需要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食药监部门不予许可经营。


(二)加强现有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


1.排查摸底(5月20日—6月20日)。由县食药监局牵头负责,对县城区现有餐饮业规模情况、燃具使用情况和油烟处置情况进行摸底,并逐餐馆进行宣传,按照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提出油烟治理除尘改造计划,建立治理清单(格式见附件1),并上报市食药监局和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清查备案(6月20日—6月30日)。县食药监局向县环保局提供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对已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且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予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县食药监局,由食药监局负责建立监管台账并将其纳入许可和日常监管,建立并落实定期检查监管机制。


3.落实整改(7月1日—10月31日)。由县食药监局牵头负责,县环保、工信局、工商(质监)局等单位配合,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已安装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单位(场所),督促限期整改;住宅楼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餐饮单位,要求转行经营或停业;对选址不当,油烟污染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单位,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治;督促餐饮单位使用燃气、甲醇、电等清洁能源,杜绝使用燃煤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4.依法查处(11月1日—11月30日)。由食药监局牵头负责,县工商(质监)局、环保局等单位配合,对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擅自拆卸、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或者油烟净化处理后仍排放超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油烟严重超标且不具备治理条件及市民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整治或取缔。


5.检查验收(12月1日—12月31日)。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0〕191号),餐饮服务单位(场所)必须安装获得国家环保产品认证的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和定期清洗维护。县环保局、食药监局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完成整改任务的餐饮单位(场所)进行检查验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开展油烟污染物排放浓度监督性抽查监测,监测验收结果要进行通报。


(三)建立餐饮油烟污染控制长效监管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通过餐饮油烟集中治理行动,建立起切实可行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源头管控、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设施运行和检查监测考核等长效监管机制;要将油烟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等记录台账纳入食品经营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年度审查及换发内容;要积极培育当地餐饮油烟治理服务公司,探索建立第三方油烟治理、规范运行、清洗维护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组织专门的工作队伍,全面落实治理措施,抓好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二要强化技术指导。县环保局要积极主动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抓好技术把关和监测验收等工作,积极引进获得国家环保产品认证、技术先进、经济实用、效果长久、维护简便、有专职售后服务队伍的净化设备厂家和代理商。


三要广泛宣传动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新《大气污染防治保护法》有关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规定和餐饮业管理相关准入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步骤等的宣传力度,督促餐饮单位自觉主动开展油烟污染治理。对拒不落实治理措施的违法行为,在查处后新闻媒体要跟踪曝光,力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职责。


四要严格考核问责。今年,县政府把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列入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内容,县环保部门要定期调度、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定期考核,对工作推动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目标任务欠账大的责任部门,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问效追责。

附件:灵台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清单

更多餐饮油烟治理政策及油烟净化器产品相关事项,请访问:http://www.jinghuazhan.com

在线咨询
13253358228
点击联大力环保
点击联大力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