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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一餐饮店因未安装油烟净化器被罚款5000元

2017-08-04 09:59:40   阅读: 1760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7〕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客味先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5000元。

朝环保罚字〔2017〕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北京客味先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器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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