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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法规

《霍山县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10-08 08:44:58   阅读: 2861  

关于《霍山县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巩固餐饮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全面排查、持续治理我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促进餐饮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拟出台《霍山县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要求,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一、信函方式。邮编:237200,地址:霍山县林业大厦二楼,收件人:霍山县城管执法局办公室,电话:5025286。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hscgj5025286@163.com

霍山县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产生油烟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餐饮油烟污染、噪音扰民行为进行现场检测取证;财政、公安、住建、商务、市场监督、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规定,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有关职责。

衡山镇、县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油烟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餐饮业项目的规划,餐饮业项目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设置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等行为;城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店外店”餐饮业、露天烧烤以及同级政府授权的其它餐饮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日常巡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 餐饮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引导、服务作用,规范行业行为。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建立油烟污染举报热线,广泛接受居民群众举报,并迅速解决处置。

第七条 建立健全餐饮业审批会商制度,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衡山镇参与会商。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餐饮服务场所。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住楼,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或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禁止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的区域和场所,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其出租、出借给单位或者个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的选址和项目总体布置、环境保护设计、油烟净化与排放等应当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必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餐饮业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国家标准,必须经过专用烟道排放,严禁经雨水、污水等市政管网排放油烟。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清洗维护时间、内容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大型餐饮业经营者清洗维护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中型餐饮业经营者清洗维护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小型餐饮业经营者清洗维护次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实行餐饮业经营者油烟污染防治承诺制度,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城管部门要求按时提供油烟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城管部门应引导露天烧烤入室经营。餐饮业经营者在允许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的,应当配备流动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检查。

第十六条 对阻碍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部门不执行本规定的,对其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大、中、小型餐饮业单位的划分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餐饮业项目,应当引导餐饮业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逐步进行改进。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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