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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法规

哈尔滨市餐饮业油烟扰民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2019-10-28 13:39:12   阅读: 2746  

哈尔滨市餐饮业油烟扰民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哈政规〔2019〕3号),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和《哈尔滨市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为根本出发点,按照“行业指导、属地监管、企业主责”的原则,坚持以优先解决投诉举报问题为导向,集中整治重点单位(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信访投诉及日常群众举报涉及的企业)、重点区域(道里、道外、南岗、香坊人口密集区和餐饮聚集区)、重点规模(中、大型及以上餐馆)、重点业态(经营烧烤类等污染强度较高的)(以下简称“四类重点餐饮单位”)餐饮油烟污染问题。切实提高我市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水平,实现油烟净化设施稳定运行,减少油烟扰民,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餐饮业工作台账

各区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信访投诉、群众举报涉及的油烟事项进行梳理;组织各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摸排、核实,完善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见附件);市生态环境、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根据审批、备案信息,每半年组织开展餐饮业工作台账更新,将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纳入台账管理,对注销企业进行台账动态清理。

(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的整治力度,本着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清理整治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1.重点整治问题

目前,我市违规餐饮企业(单位)涉气存在的问题,主要在选址不当、设施不完善、烟气混排、油烟(异味)扰*、*维异常等5方面。

(1)选址不当。2016年1月1日新《大气法》实施之后,选址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等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注:“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指与居住层相毗邻、相连接的楼层)

(2)设施不完善。餐饮服务单位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未设置集气罩、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或油烟净化设施未经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认证。

(3)烟气混排。无餐饮企业专用排烟管道,无餐饮公共排烟管道,餐饮油烟废气混排入居民住宅排烟管道,发生向居民住宅室内倒灌扰民的问题。

(4)油烟(异味)扰民。油炸、烧烤等工序较多,导致油烟污染扰民突出,群众反复投诉。

(5)设施运维异常。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不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2.整治标准(规范要求)

(1)满足环境协调。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无反复环境扰民投诉隐患,签署《承诺书》。

(2)完善处理设施。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废气设置烟气集气罩,安装经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符合安装技术规范。

(3)规范设施运维。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和维护,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清洗以及维护台账,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使用。

(4)规范油烟排放。餐饮服务单位设置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因地制宜,排放口高度符合《HJ 554-2010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以不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不扰民为标准;严禁在公共绿地等设置排烟口。

(5)推行异味治理。群众投诉强烈的异味扰民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加装活性炭吸附、紫外光解等除异味装置。(注:专用烟道,指不与通风管道、住户烟道相连通的仅供餐饮油烟排放所设置的烟道,包括内置、外置等形式)。

3.依法依规查处

(1)选址不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日常网格化管理过程中,加强对市场主体餐饮经营场所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选址不当问题要及时函告区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餐饮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和监督,2016年 1月1日新《大气法》实施之后登记的,经核实后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016年 1月1日前已经开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设施不完善或不正常使用。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随意排放异味扰民。餐饮服务单位未设置专用烟道,或设置专用烟道不符合要求,随意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在公共绿地、城市下水管网等设置排烟口的,由城市管理和住建部门负责查处。(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联合惩戒。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餐饮服务业单位由相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单位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将餐饮业服务单位法人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国网哈尔滨公司、供水公司)

(三)规范整治街路市场摊区

规范整治市区二环内和三环内主街路早夜市,推动油炸食品摊床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哈尔滨市街路市场摊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严控早市撤市和夜市入市时间,街路市场摊区内无炭火烧烤食品、就地屠宰畜禽等污染环境行为;不得散烧原煤,不得使用小煤炉,不得使用伪劣、过期的煤气罐等;不得噪声扰民,不得乱贴乱画、乱扯乱挂。(牵头协调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8月-9月)。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治范围内涉及扰民的餐饮经营场所逐一进行排查,建立详细台账;全面掌握整治范围内重点单位的数量、规模、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确保全部纳入整治范围。

(二)集中治理阶段。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一阶段(2019年9月-10月):重点整治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信访投诉及日常群众举报涉及的企业,针对重点单位不同问题和问题不同性质,严格按照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程序,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2020年1月-10月):以重点区域、重点规模、重点业态为整治重点,严格按照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程序,推动餐饮服务业油烟标本兼治、有效解决。

(三)督查检查阶段(2019年10月-11月、2020年10月-11月)。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督查组,分别对各区县(市)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形成督查报告。

(四)评估问效阶段(2019年11月-12月、2020年11月一12月)。各区县(市)及各有关部门分别对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和评估,固化机制,形成评估报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作为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细化分解目标任务,严格按照进度予以推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指导督促各区县(市)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有序完成。

(二)开展联合执法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积极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对于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强化落实问题会商、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措施,适时组织“点穴式”联合执法行动,解决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强化舆论监督

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报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大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的曝光力度。

附件: 区县(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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